上海无忧离婚网 www.51lihun.com
设为首页
登陆管理
新闻热点 婚姻法律 司法解释 案例精选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涉外离婚 离婚咨询 律师聘请 业务范围
文 章 搜 索
当前位置:首页 >> 诉讼指南 >> 抚养权诉讼指南 >> 正文
离婚后,孩子由谁抚育
转自:上海无忧离婚网 时间:2004年1月1日11:14

夫妻离婚后,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,夫妻间的相互的权利和义务随之终止。但是,这并不意味着解除了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对孩子的抚养、教育的义务。

    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公布实施的婚姻法第36条规定:“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,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。离婚后,子女无论由父或由母直接抚养,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。”因此,夫离婚后,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。

    离婚后,孩子由谁抚育,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,在这个前提下,无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,协商不成,可由人民法院判决。

修正后的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:“离婚后,哺乳期内的孩子,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,”也就是说,在哺乳期内,孩子是由母乳抚养的,一般应由母亲直接抚养,而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。

文章来源:http://www.law-china.com

 


(编辑:戴智娟律师)

发表评论】【关闭窗口